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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诉讼及纠纷 > 海外仲裁裁决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对于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据我国法令或条约规定的国际裁判管辖原则可认定该外国法院的国际审判管辖权;且以合法方式将诉状或其他类似的书面材料、期限通知书或命令送达给败诉的被告,而被告已签收或者虽未签收但仍应诉;认定该判决的效力并不违背我国的公序良俗,且有相互保证的情况下可以被承认。需在我国强制执行该判决时,必须经过我国法院的执行判决才行。对于海外仲裁裁决,以是否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其结果截然不同:若仲裁裁决适用该条约,可在国内执行;若仲裁裁决不适用该条约,可比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方式执行。
法务法人忠正基于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实力,对上述外国法院判决以及海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业务提供法律服务。